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五十二号)*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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