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后房屋能否出售出租?权威答疑来了!
近日,咸宁颁发首张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实现“房子不归我,但我却可以住”。居住权能否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后房屋如何出租出售?就此,记者咨询了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
居住权存在多种适用情形:*一类是通过合同设立,如离婚协议中,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对房屋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房产所有权人年老时,将住宅出卖,同时约定受让人在该房屋上为其设定居住权,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第二类是依据遗嘱设立,如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指定将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让自己的保姆在一定时期内或终身居住。第三类是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如夫妻双方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住宅所有权判决给一方,居住权判决给另一方。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为保障居住权人权利,应及时登记。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可以正常出售、转让、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比如陈某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之后房屋被产权人王某卖与他人,陈某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可以在该房屋居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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