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002865):子公司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于子公司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于 2021年 12月 24日、2022年 1月 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泰科技”) 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在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建设 16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项目分二期实施,一期 8GW,计划总投资约 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35亿元,计划用地约 400亩;二期计划总投资约 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35亿元,计划用地约 300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2月 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目前,一期 8GW项目进展顺利,已于 2022年 7月完成厂房、配套设施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将于 2022年下半年实现量产。
现根据一期项目进度及市场情况,为进一步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捷泰科技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不增加土地供应的情况下,生产基地产能由 16GW调增至 18GW,二期产能由 8GW调增至10GW;投资总额由约 112亿元变更为约 126亿元,其中,二期 10GW总投资约 70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前次《投资合作协议》的进展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2022年 9月 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授权捷泰科技法定代表人签署对外投资事项下相关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具体落实本协议项下全部投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1、对方名称: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产业新城综合服务中心
5、类似交易情况:2021年 12月 24日,捷泰科技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本次拟在原协议基础上与其签署《补充协议》。
(二)公司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甲方: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 2021年 12月 24日签订了《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不增加土地供应的情况下,就生产基地产能由 16GW调增到 18GW,增加 2GW的产能达成如下变更协议:
1、项目名称由“16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基地项目”变更为“18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基地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由“计划总投资约 11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70亿元,建设 16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项目分二期实施,一期 8GW,计划总投资约 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35亿元,计划用地约 400亩;二期计划总投资约 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35亿元,计划用地约 300亩。”变更为“计划总投资约12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78.75亿元,建设 18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
项目分二期实施,一期 8GW,计划总投资约 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35亿元,计划用地约 400亩;二期 10GW,计划总投资约 7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43.75亿元,计划用地约 300亩。”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根据市场情况确认具体开工时间,甲方应当全力配合,建设周期为 6-8个月,12个月内达产。
3、本补充协议作为《投资合作协议》的补充,与《投资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本补充协议与《投资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部分,仍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履行。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经乙方及其控股股东之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对外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二期产能由 8GW调增至 10GW,是为了充分把握光伏电池发展机遇,进一步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如项目顺利推进,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该项目投资较大,公司将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实施;同时甲方负责按照乙方提供的图纸建设厂房及其他本次签订的补充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补充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1、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为预估数,不构成对公司股东的承诺,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本项目对于建设期等的估计系以假设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重要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若建设过程中,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及投资规模不达预期、收益不达预期或投资成本超出预期等风险,具体资金投入*终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开支为准。
2、二期项目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部分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融资渠道、信贷政策等的变化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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