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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速递每日一题宪法与行政法案例分析:来安县国土资源案华政考研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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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热点速递每日一题 宪法与行政法案例分析:来安县国土资源案 华政考研热点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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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宪法与行政法学考研(法综可考性不大,建议考宪行专业课的同学关注本题)

  【建议用时】:15分钟,建议拿出纸笔,好好阅读和摘要

  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魏永高、陈守志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魏永高、陈守志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1)分析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的性质以及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2)若该批复属于受案范围,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分析本案的被告及管辖法院?

  (1)分析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的性质以及是否属于受案范围?(8分)

  1.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但本案中,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3.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若该批复属于受案范围,分析本案的被告及管辖法院?(7分)

  被告:来安县人民政府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做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管辖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节选自《震川考研模拟卷8套系列》《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新增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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